一、申請就學貸款資格條件:
(一)凡學生之戶籍登記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者。
(二)家庭年收入符合以下標準者:
1.符合家庭收入標準者(目前訂為114萬元以下),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2.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者,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3.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可申請就學貸款,惟貸款利息不予補貼,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三)另各校對於經濟上或其他特殊情況有困難的學生,一旦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學校將會依實際狀況給予從寬認定辦理就學貸款。
二、99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貸款之申請流程:
(一)欲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在同一學制已申請過)應在2月底前攜帶1.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2.國民身分證、印章;3.學生證4.註冊繳費通知書等,親自至承貸銀行(依學校所在地劃分就學貸款承貸銀行,如在臺灣省地區之學校,由臺灣銀行承貸;在臺北市轄區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在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辦理對保手續。
(二)申貸學生於學校註冊時,出示銀行所開具之就學貸款證明,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費。
(三)申貸學生之家庭年收入所得資料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符合申貸條件者,由學校將申請清冊送承辦銀行辦理貸款;不符申貸條件者,由學校刪除其貸款資格並補繳學雜費。
為協助弱勢家庭子女就學,減輕其籌措教育經費之負擔,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應依學校規定時間提出申請,如有資格不符但確有困難的同學,可透過教育部免付費專線080-909-5757洽詢,教育部及學校將個別提供諮詢服務及協助。學生或家長對於助學措施如果有任何疑問,亦可以向就讀學校學生事務處洽詢。